判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指的是法院判处罪犯一年有期徒刑,但给予一年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在这一年三个月内,罪犯无需在监狱服刑,而是在社区接受矫正,如果遵守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判刑一年”明确了罪犯所触犯的罪名应承担的刑罚量,即依据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其应当被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监禁。法律同时设置了缓刑制度,这体现了对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的一种从宽处理方式。
“缓刑一年三个月”则是考验罪犯是否真心悔悟、是否会再次犯罪的期限。在这一年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例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罪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出现新的犯罪行为,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当一年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但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违反了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