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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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时间从宣布开始计算还是执行结束

2025-11-03 20: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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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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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时间是从执行刑事拘留的当日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宣布时起算,也不是执行结束时算。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对于刑事拘留而言,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具体来说,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决定后,在将其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的那一刻起开始计时。例如,公安机关在某天上午10点宣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随后将其送往拘留所,于当天下午3点完成入所手续,那么刑拘时间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但当天不算入拘留期限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一个完整的拘留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计算刑拘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刑拘的期限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刑拘时间从执行拘留将犯罪嫌疑人送入拘留所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宣布时或者执行结束时起算,这是保障司法程序合法、公正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

刑拘时间从宣布开始计算还是执行结束(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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