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到法庭并非什么都可以说,发言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在起诉离婚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有表达自己观点和诉求的权利,但并不是毫无限制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发言要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传播违法、有害、煽动性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例如,不能在法庭上宣扬恐怖主义、邪教思想等,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且,证据的提供和陈述必须符合证据规则,虚假陈述不仅可能不被法庭采纳,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伪证罪。
要遵循法庭纪律。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司法场所,有严格的庭审秩序。当事人需要听从法官的指挥,按照庭审的流程发言。不能随意打断他人的发言,包括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如果违反法庭纪律,法官有权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发言应围绕案件相关事实和争议焦点。在离婚案件中,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与案件无关的话题,如个人的生活琐事、与案件无关的他人是非等,不应该在法庭上过多提及,否则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庭审效率,法官也可能会制止此类发言。
语言表达要文明、理性。不能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对待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尊重他人是法庭交流的基本要求,良好的沟通氛围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起诉离婚到法庭要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进行发言,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