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说话需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展开,清晰表达离婚诉求及理由,同时理性回应对方观点,避免情绪化表达。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庭上,原告说话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技巧,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达成离婚目的。
在开场陈述环节,原告要明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离婚诉求。可以这样表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这是核心诉求,必须简洁明了地提出。阐述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情况。比如说明自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可以举例,“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没有任何和好的交流和互动,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善我们的关系。”
着重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陈述。这是离婚案件的关键。可以从双方在婚姻中的矛盾冲突、生活习惯差异、性格不合等方面入手。例如,“在婚姻生活中,被告长期存在酗酒的问题,经常酒后对原告进行辱骂,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同时,要结合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说法。“这是被告酒后辱骂原告的录音证据,以及原告受伤后去医院治疗的病历,这些都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也要表达自己的合理主张。对于财产分割,“原告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其中房产是原告在婚前购买,应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购买的车辆,双方都有使用需求,建议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子女抚养,“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原告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在被告进行答辩和质证时,原告要认真倾听,理性回应。如果被告提出不合理的观点或质疑,原告要冷静反驳。比如被告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可以回应:“被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们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分居的事实以及之前的多次争吵都能证明这一点。”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总结性发言。再次强调离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原告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诉求。”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说话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理性冷静,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