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随时再次起诉,被告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再次起诉的时间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去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
所谓“新情况、新理由”,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一般指的是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事实。比如,一方在判决后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况。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随时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而对于被告而言,由于其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法律赋予了被告随时起诉离婚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如果想再次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的约束,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再次起诉时,当事人应当准备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更有利于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所以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