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常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后,一旦出现债务到期无法偿还等符合约定的情况,抵押权人便拥有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
这种优先受偿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作用。从法律层面来看,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一种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优先受偿体现在多个方面。当抵押人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分配的权利。例如,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同时又欠乙一笔借款。若甲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和乙的借款,且房产被拍卖,那么拍卖所得款项会先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剩余部分才会用于偿还乙的借款。
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人破产等情况的影响。当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降低了其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也并非毫无限制。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法律规定的一些具有优先性的费用,如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也会优先于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
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