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产交易中,公证和过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房产公证可以对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起到增强证据效力的作用,但它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产权的转移。
例如,甲将房子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公证文书,从法律层面来看,房子的产权依然登记在甲的名下,甲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乙虽然可能基于公证的合同享有要求甲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但并不拥有房屋的产权。
如果原产权人在未过户期间出现债务纠纷,该房屋可能会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等,因为从产权登记上看,它仍属于原产权人的财产。而且原产权人也有可能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后一买家可能会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而之前进行公证但未过户的买家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原产权人的违约责任。所以,仅办理房产公证而不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买方来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