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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

2025-10-31 05: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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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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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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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继承权、生育权等;义务包括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养,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义务。

从权利方面来看。平等的姓名权意味着夫妻双方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体现了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是对夫妻双方独立人格的尊重。人身自由权保障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有助于夫妻双方实现自我价值,在社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决定家庭住所的权利,共同营造属于他们的生活空间。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方便了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处理。相互继承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这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保障。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的时间和方式等。

从义务方面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是夫妻关系的道德和法律基础。忠实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专一的感情,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尊重和关爱则强调夫妻双方要在精神和生活上相互支持、理解和关心。互相扶养义务指夫妻在生活中,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另一方有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照料的责任。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夫妻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夫妻双方要共同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培养他们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共同维护着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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