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重新申请工伤鉴定一般先确认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之后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受理后安排鉴定并作出结论,对结论不服还可申请再次鉴定。
首先要明确,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通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
确认关系与条件:退休人员如果被用人单位返聘,要先确定是否符合进行工伤鉴定的条件。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若退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的,也可按规定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果之前已经进行过工伤认定,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提出申请: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人可以是退休人员本人、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准备好的材料。
受理与鉴定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委员会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