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治安拘留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若被拘留人在异地,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可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将被拘留人送拘到当地拘留所,并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治安拘留的执行主体是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当需要对违法行为人执行治安拘留时,正常情况下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被拘留人送达至对应的拘留所。
若被拘留人处于异地,执行起来会有一定特殊性。此时,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的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在委托执行过程中,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要向异地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法律手续,包括拘留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确保异地公安机关能够准确了解案件情况和执行要求。
异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委托后,会按照规定将被拘留人送拘到当地的拘留所。在送拘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要确保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对其进行非法侵害。
同时,不管是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还是受托的异地公安机关,都有义务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家属的内容一般包括被拘留人的姓名、拘留原因、拘留地点等信息。这是保障被拘留人家属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在拘留期间,拘留所会按照相关规定对被拘留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会见亲属、通信等权利,这些权利也会依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