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离婚诉讼中,若想拒收传票,可能通过不接收送达人员交付的传票、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方式。但拒收传票并不能阻止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或按缺席判决等处理。
在单方离婚诉讼里,所谓拒收传票,就是当事人不接受法院送达的传票。常见的拒收行为包括当送达人员上门送达传票时,直接闭门不见,不接收传票;或者在送达人员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传票时,拒绝签字。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拒收传票并不能逃避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多种方式来应对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传票,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若经过合法送达程序后,被告仍然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失去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依然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案件事实,确定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所以,在单方离婚诉讼中,不建议通过拒收传票的方式来处理。如果不想离婚或者对离婚相关事宜有不同意见,应该积极应对,按时参加诉讼,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