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抚养决定权指的是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一方能够自主决定子女抚养相关事宜的权利,涵盖抚养方式、生活安排、教育选择等多方面,通常在特定情形下才会出现。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一般是共同协商、共同决定的。单独抚养决定权往往出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那么这一方在很多时候就拥有了相对的单独抚养决定权。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决定孩子每天的作息时间、饮食安排等。从教育方面来看,抚养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对孩子未来的规划,决定孩子就读哪所学校、是否参加课外辅导班等。
当另一方出现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时,比如存在严重的不良嗜好、有虐待孩子的行为等,经过法定程序,可能会剥夺其部分或全部的抚养参与权,从而使得另一方获得单独抚养决定权。
不过,单独抚养决定权也并非是绝对的。即使一方拥有单独抚养的权利,也需要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等合法权益。同时,抚养方在行使单独抚养决定权时,也必须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如果抚养方的决定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孩子的权益,要求变更抚养方式或者重新协商抚养相关事宜。例如,若抚养方为了工作经常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抚养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