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算刑期。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刑期是指罪犯被判处刑罚后,需要在监狱等场所实际执行刑罚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这里的“羁押”指的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比如拘留所、看守所的关押。
取保候审与羁押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他们并不处于被关押的状态,其人身自由并没有被完全剥夺,只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取保候审期间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例如,张三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一年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那么,这取保候审的一年时间是不能算在这两年的刑期内的,张三需要实际执行两年的有期徒刑(若有其他符合减刑等情况除外)。所以,取保候审不算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