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上存在区别。
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若有相关行为则以贪污罪论处。
犯罪客体方面,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行为对象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资金,还包括实物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行为方式上,挪用公款罪是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一般不采取永久性占有的手段,通常打算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则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有永久性占有的故意。
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不打算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