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抚养费,通常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对方,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当子女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可由子女自己直接起诉。
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往往是因为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物价上涨、子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原有的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在确定起诉主体时,需要依据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于这些子女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诉讼的能力,所以需要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起变更抚养费的诉讼,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能够代表子女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例如,小明今年6岁,父母离婚后他跟随母亲生活,随着物价上涨和上学费用的增加,母亲认为父亲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此时母亲就可以小明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当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认为原抚养费数额不合理,需要进行变更,那么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比如,小红已经年满18岁且在上大学,她觉得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开销,此时小红就可以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