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先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夫妻个人财产通常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则较为广泛,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遵循一定的原则。
照顾子女原则是指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子女的抚养和成长需求。例如,如果子女随一方生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倾向于该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
照顾女方原则是基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实际情况,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女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老人的责任,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有助于实现公平。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当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
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