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买卖中,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般原则:交付时转移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动产买卖中,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对方的行为。例如,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当甲把手机实际交到乙手中时,手机的所有权就从甲转移到了乙。交付不仅仅局限于现实交付,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拟制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比如,乙之前借用甲的手机,之后甲将该手机卖给乙,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手机所有权就转移给乙。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自己存放在丙仓库的一批货物卖给乙,甲可以把要求丙返还货物的权利转让给乙,此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乙。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双方约定甲继续占有汽车,那么从该约定生效时,汽车所有权就转移给乙。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在一些特殊动产买卖中,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虽然也是动产,但它们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交付后所有权转移,但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当出现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等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时,原所有权人可能无法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例如,甲和乙约定,乙支付全部货款后,甲才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这种情况下,即使甲已经交付了货物,但在乙未支付全部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