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债务人法院找不到其本人时,可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处理,必要时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当起诉债务人但法院找不到他时,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方法可以应对。送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向债务人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等。
在送达完成后,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只要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债权人还可以留意债务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如果发现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在起诉债务人法院找不到他的情况下,债权人要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