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特定危险驾驶行为。
法律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行为特征: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通常表现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其他正常行驶车辆、行人的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大大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会使车辆的制动、操控等性能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会对公共安全、周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法律后果: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如果因危险驾驶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更严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旨在预防和惩治那些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