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驾照吊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涉及危险驾驶罪驾照吊销这一事项上,正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执行。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当行为人因危险驾驶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要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而执行吊销驾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备专业的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程序。他们在执行吊销驾照的过程中,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会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制作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吊销驾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负责对驾照吊销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在吊销驾照后,他们会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以便在后续的执法过程中进行查询和比对,防止被吊销驾照的人员继续违法驾驶。同时,他们也会对驾照吊销的期限进行准确记录,在期限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恢复驾照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