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犯罪类型一般是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进行划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有着充分的理由。从行为本质来看,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控制能力都会大幅下降。此时驾驶机动车,驾驶者难以正常操控车辆,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的行人、车辆以及公共设施等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例如,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原本处于安全的状态,但醉酒驾驶者的出现,就可能打破这种安全状态,随时引发交通事故,危及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法律设定的目的来讲,将醉酒驾驶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是为了预防和惩治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即使醉酒驾驶行为尚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已经对公共安全形成了现实的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导致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的案例也表明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力。许多惨烈的交通事故都是由醉酒驾驶引发的,这些事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损失。所以,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一归类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重视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