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当一方在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就是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财产赔偿,这完全符合给付之诉的特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当无过错方依据此规定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实际上就是在要求过错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等财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支持,就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这体现了给付之诉的结果。例如,在一些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以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若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符合损害赔偿的条件,就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赔偿款,这就是典型的给付之诉的处理方式。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给付之诉,不仅包括金钱给付,还可能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给付。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可能会涉及过错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以作为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赔偿方式,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给付的体现。所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是给付之诉,它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让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财产上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