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和不限制减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减刑条件和实际服刑期限上。限制减刑更为严格,实际服刑时间更长。
适用对象不同。死缓限制减刑主要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而不限制减刑的死缓适用于其他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在减刑条件方面,死缓限制减刑相对更为严格。对于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在后续减刑时也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实际服刑期限差异明显。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经过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而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均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从司法意义来看,死缓限制减刑是为了体现对严重犯罪的严惩,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通过限制减刑来确保刑罚的威慑力和公正性。而不限制减刑的死缓则给予了罪犯更多通过改造获得相对较短实际服刑期限的机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