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贩毒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及时停止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争取从轻处罚。
从法律层面来看,怀孕并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怀孕期间实施贩毒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在一些司法程序上会有特殊的安排,但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定罪。
当发现自己处于怀孕期间且实施了贩毒行为时,最好的做法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主动投案能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这在司法量刑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投案后,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不仅包括贩毒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交易对象等关键信息,还包括涉及的其他相关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能进一步体现其真诚悔悟的态度,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比如按照要求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等。在审判结束后,如果被判处刑罚,由于怀孕的特殊情况,可能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免除,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所以,及时停止犯罪行为,主动争取从轻处罚才是怀孕期间贩毒最好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