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坐牢后,还钱的主体仍然是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律层面,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当一个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投入监狱服刑,这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挪用公款本质上属于侵犯公共财产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需要对被挪用的公款承担归还的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明确了即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也不能免除其退赔违法所得的义务。也就是说,挪用公款者即便坐牢,依然有责任归还所挪用的款项。
关于还款的执行,司法机关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查获了部分挪用的公款,会依法进行扣押、冻结,在判决生效后按照规定返还给被害单位。对于尚未追回的部分,会责令挪用公款者进行退赔。如果行为人有个人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挪用的公款,比如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
若行为人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当服刑期满出狱后,一旦有了经济能力,仍然需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还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制裁,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涉及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可能需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获利情况,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同时,如果单位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存在一定过错,可能在内部管理上进行责任追究,但这并不影响挪用公款行为人对外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