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物权类型。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它是随着城市住宅向高层、多层发展,一栋建筑物被区分为多个部分供不同主体使用而产生的。
从权利构成来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专有部分所有权,这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例如,业主可以自由决定如何装修自己的房屋、在房屋内进行合法的活动等。
二是共有部分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楼梯、电梯、屋顶、外墙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是为了保障建筑物的整体使用功能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业主不能单独对其进行处分,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合理使用。比如,全体业主都有权使用电梯上下楼。
三是共同管理权,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人,有权对涉及建筑物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如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这种权利是基于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旨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秩序。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具有独特的权利结构和特征,但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范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物权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