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基础、法律地位、责任承担、出资方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协议是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具有很强的契约性。而公司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公司章程不仅约束股东,还对公司的管理层、经营活动等进行全面规范,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和公示性。
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一种非法人组织。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最终由合伙人承担。公司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不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除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常见方式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决策机制不同。合伙企业的决策通常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每个合伙人在决策中通常具有平等的权利,决策方式较为灵活。公司的决策则是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的组织架构和程序进行,不同层级的机构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决策过程相对规范和复杂。
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不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对较为灵活。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通常需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