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若要拿出来迁户,可通过与银行协商、办理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解决。一般有向银行申请借出房产证原件、开具房产证明等途径来满足迁户需求。
在房产证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迁户时通常无法直接拿出房产证原件,但有以下几种可行的办法。
可以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向银行说明迁户的具体需求,部分银行在核实情况后,会允许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借出房产证原件。在协商时,要准备好迁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迁入地的准迁证等,以证明自己确实是用于迁户用途。同时,要明确告知银行归还房产证的时间,以增加银行同意的可能性。银行同意后,一般会要求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条或者相关的借用协议,明确借用的期限和责任。
如果银行不同意借出房产证原件,也可以请求银行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银行通常可以开具房产抵押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同样能够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属。在迁户时,将这些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迁户所需的材料一并提交给户籍管理部门,说明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情况。一般来说,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这些证明材料后,也会为其办理迁户手续。
有些地区已经实现了信息共享。户籍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查询,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房产证原件,也可以顺利办理迁户手续。借款人可以提前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当地是否有这样的便利政策。
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时迁户,要积极与银行和户籍管理部门沟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好材料,以确保迁户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