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到期未及时续期,若逾期未超过60日,可按正常续期流程办理;若逾期超过60日,需重新办理居住证。
逾期未超60日的情况,通常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办理续期相对较为简便。一般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常见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证明自身身份信息。还需提供居住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用于证实居住情况。可能还需要近期免冠照片等。准备好这些材料后,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续期手续。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对居住证进行签注,签注完成后,居住证的使用期限会得到更新,可继续正常使用。
逾期超过60日的情况,此时相当于重新办理居住证。重新办理的流程和初次办理居住证基本一致。首先要进行居住登记,一般是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登记满一定期限(通常是半年)后,才可申请办理居住证。之后同样要准备上述提到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相关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机构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制证等一系列流程,最终发放新的居住证。不同地区对于居住证续期和重新办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办理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完成办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