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赔偿金、定金、订金在法律含义、性质、功能、数额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法律含义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具有预先约定性和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事先约定的制裁方式。 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对方所受的损失而支付的金钱。它主要是基于实际损失产生,具有补偿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功能 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同时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的功能是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 定金的功能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主要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抵作价款,若合同未履行,订金一般应如数返还。
三、数额限制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赔偿金的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订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制。
四、适用情况 违约金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的情况,只要出现违约行为,就可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赔偿金适用于违约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需要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定金适用于合同双方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约定定金条款的情况。 订金适用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初步意向或部分价款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