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贷处理方式要依据房产归属、夫妻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等确定,较好的处理方式有转贷、提前还贷、协商由一方继续偿还等。
在离婚时,房贷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选择最佳方式。
转贷:若房产归一方所有,而该方有能力承担后续房贷,可以尝试向银行申请转贷。将原夫妻双方共同的贷款变更为一方的贷款。不过,银行对于转贷有严格的审核标准,会考量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若申请人的各项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银行可能不会批准转贷申请。
提前还贷:如果夫妻双方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选择提前还清房贷。提前还贷后,房产的产权归属就更加清晰,不存在后续的贷款问题。之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房产进行更名等操作。但提前还贷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数额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协商由一方继续偿还: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其中一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同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以及后续房贷的还款责任。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由一方偿还房贷,在银行看来,原夫妻双方仍对贷款负有共同偿还责任。若负责还款的一方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况,另一方的信用记录也可能受到影响。
出售房产:若双方都不想要房产或者都没有能力继续偿还房贷,可以考虑将房产出售。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先用于偿还剩余房贷,剩余部分再由夫妻双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这种方式可以彻底解决房贷和房产归属问题,但要考虑到房产市场行情以及出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等成本。
离婚时房贷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双方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