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买卖行为主要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和无效三种类型,具体取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交易内容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精神健康状况的适配程度。
有效的未成年买卖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八岁的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去便利店买一支铅笔、一块橡皮等小额文具,这类交易行为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是有效的买卖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极为简单、小额的即时交易,在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比如用几元钱买根冰棍。
效力待定的未成年买卖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是待定的。这意味着该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会有效。比如,一名13岁的学生未经家长同意,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购买了一部价值数千元的手机,这种行为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独立处理的范围,此时该买卖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家长事后同意购买,那么该买卖行为就有效;如果家长不同意,该买卖行为就无效,商家应当返还价款,未成年人返还手机。
无效的未成年买卖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例如,一个六岁的孩子将家里的贵重首饰拿去商店换玩具,这种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即使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的买卖行为明显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该行为也是无效的。对于未成年买卖行为的效力判断,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