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被起诉时,担保人可能会受到牵连,需根据担保方式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中,若欠款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债务关系中,担保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制度。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受牵连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当欠款人被起诉,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对欠款人进行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欠款人欠债权人100万元,名下有价值80万元的房产,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该房产后,仍有20万元未偿还,此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能就需要对这2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况则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欠款人被起诉,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无需先对欠款人进行强制执行。比如,欠款人到期未偿还50万元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欠款人偿还,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这50万元。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款人追讨自己垫付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