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指定监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超过该期限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在监护制度中,指定监护是一种重要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当有关组织或机构作出指定监护的决定后,可能会存在被指定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该指定不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之所以设置三十日的起诉期限,是为了保证监护关系能够尽快稳定下来,避免因长期的不确定状态影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若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特别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更为简便、快捷,其目的是迅速确定监护关系,以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和财产等方面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和管理。例如,在未成年人监护案件中,及时确定监护人可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教育。
如果超过三十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案件将不再按照对指定监护不服的特别程序处理,而是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证明存在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定事由,如原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并且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谨慎地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变更监护关系确实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期限是明确且重要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