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拍卖的房子原房主不肯搬走,可通过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其搬离。
在法院拍卖房产的过程中,若原房主不肯搬走,这是一种较为常见但也有解决办法的情况。法院在拍卖房产前通常会对房屋进行查封、评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并且会发布拍卖公告,其中会明确告知房屋的现状等信息。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当原房主不肯搬走时,买受人应及时与执行法院取得联系。因为法院有职责保障拍卖结果的顺利执行,保障买受人合法取得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向原房主发出限期搬离的通知。这一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原房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房屋。
如果原房主在收到通知后仍拒不搬离,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法院可以对原房主进行说服教育,向其解释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若说服教育无效,法院有权组织人员强制清场。在强制清场过程中,法院会安排执行人员、公证人员等,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搬离并妥善保管,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原房主拒不搬离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从法律层面上对原房主的拒不搬离行为进行了约束。所以,当遇到法院拍卖的房子原房主不肯搬走的情况,买受人要依靠法院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