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分居满二年,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分居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强调了“因感情不和分居”以及“满二年”两个关键条件。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客观原因分居,即使时间达到二年甚至更长,也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例如,一方被派往外地工作几年,这种分居并非基于感情问题,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对于“满二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次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止,且必须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分居。在分居期间,如果夫妻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可能会影响“满二年”的认定。
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分居满二年只是其中一个可以参考的情形,并非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就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还会审查其他方面,比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即使没有分居满二年,但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