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了冷静期后,需要男女双方在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且决定继续办理离婚,那么在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时,男女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拿到离婚证起,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且整个办理过程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