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授权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主要是让代理人代为一些程序性事务;特别授权则赋予代理人更广泛的实体性权利,但离婚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的部分有特殊规定。
在离婚案件里,授权委托权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内容。一般授权,这种授权下,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比如,代为立案,代理人可以准备好相关的立案材料,前往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开启离婚诉讼的程序。还可以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当法院送达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件时,代理人能够代表当事人接收。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可以进行陈述,将当事人事先准备好的观点和情况向法庭说明。
而特别授权的范围则更广。特别授权中,代理人被赋予了一些实体性的权利。像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求方向。例如,如果原本当事人要求分割某一部分财产,代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代表当事人放弃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请求。还可以代为进行和解,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如果出现符合反诉或上诉的情形,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因为它涉及到人身关系。即使有特别授权,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为了确保离婚的意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所以,离婚案的授权委托权限虽然有不同的类型和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要遵循法律对于人身关系处理的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