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将孩子户口从男方家迁出来,需要准备相关材料,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通常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不同情况所需的迁移手续略有不同。
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步,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派出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开具准迁证。第二步,到孩子户口所在地即男方家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携带准迁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男方家所在地派出所,该派出所会将孩子的户口迁出并开具迁移证。第三步,再回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把迁移证等材料交给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孩子户口的迁入。
若是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步,同样是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提交上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准迁证。第二步,到男方家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携带准迁证和相关材料前往,完成户口迁出并取得迁移证。第三步,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将迁移证等材料交给迁入地派出所完成入户登记。
在整个迁移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要求和流程上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或者对某些材料有特定的格式要求。所以,在办理户口迁移前,建议先咨询迁入地和迁出地派出所,了解详细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以确保顺利将孩子户口从男方家迁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