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去掉名字通常有赠与、买卖、析产等方式。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方式,且都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来说赠与方式。如果房屋共有人之间是亲属关系等,愿意通过赠与的形式去掉名字,那么赠与人与受赠人需要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赠与房屋的具体信息等。之后,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赠与合同等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办理公证是为了确保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成公证后,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如契税等。
买卖方式。这就如同正常的房屋买卖流程。共有人之间确定好房屋的价格等交易细节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要包含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买卖双方同样要携带身份证、房产证、买卖合同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不过,如果满足一定的免税条件,如房屋满五唯一等,部分税费可以减免。
析产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夫妻离婚等情况。以夫妻离婚析产为例,双方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书,明确房屋的归属。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析产登记。析产登记相对来说手续较为简便,且一般不需要缴纳契税等税费。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去掉房屋共有人的名字,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和税费缴纳情况,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