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区别,不能简单说哪个更具法律效力。借条通常用于证明借款关系,而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欠款原因可能多样。在诉讼中,两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起算点有所不同。
借条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凭证。它是由借贷产生的,直接表明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例如,甲借给乙 5000 元,乙出具借条,日后若产生纠纷,甲只需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借款已交付给乙这一事实。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它可能是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多种原因产生。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除了需证明欠条的真实性,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未付款而出具欠条,之后产生纠纷,甲不仅要证明欠条是乙所写,还需证明货物交付等买卖事实。
在诉讼时效方面,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最长可达 20 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借条和欠条各有特点,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不能绝对地说哪个更具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