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理大病医保手续,参保居民需先进行登记,可携带材料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之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则由单位统一办理。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大病医保手续:首先要明确可参保的人群,主要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时,参保居民需要准备相关材料,一般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办理地点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后,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申请表》,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大病医保的登记手续。此后,在享受大病医保待遇时,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 50%。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大病医保手续:对于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保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单位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职工无需个人单独前往办理。在待遇享受方面,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无论是居民还是职工,在就医结算时,符合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可在医院直接进行结算,无需事后再另行申请报销,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