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接受车祸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在撰写复核申请时,需明确指出原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责任划分不合理等,并详细阐述理由和依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会对原事故处理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如果经审查发现原事故认定确实存在问题,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若复核结果仍未达到预期,当事人在后续涉及的民事诉讼中,还有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一项证据使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通过提供新的证据、阐述相关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人民法院会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决定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