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滑倒受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顾客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如奔跑、注意力不集中等,顾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顾客滑倒,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场场景中,商场有义务保持场所内地面干燥、清洁,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合理防范和警示。例如,在卫生间、餐饮区等容易有水渍的地方,应及时清理并设置“小心地滑”等明显标志。如果商场没有做到这些,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商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自身的行为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如果顾客在商场内奔跑、追逐打闹,或者走路时注意力完全不集中,看手机等,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那么顾客也需要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比如,商场已经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但顾客仍然不顾警示,快速通过湿滑区域而滑倒,此时顾客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
如果顾客滑倒受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比如第三人打翻液体未及时清理或故意推搡等,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尽到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的义务,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商场滑倒受伤的责任赔偿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