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的理由主要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等多种情形。这些理由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理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再审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
1、新证据方面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其能够改变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从而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例如在一些民事合同纠纷中,原审时未发现的合同补充协议在再审阶段被找到,且该协议的内容足以推翻原判决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
2、事实认定方面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以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关键证人的证言是伪造的,那么基于该证言作出的判决就可能存在错误,应当再审。
3、法律适用方面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可能表现为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偏差。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据已经失效的法规作出行政行为,而法院在审理时未正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程序方面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这些程序上的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理由。

在民事案件中,再审理由除了上述通用的一些理由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即调解协议是在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达成的,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另一方威胁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事后可以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
2、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判决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或者遗漏了当事人的重要诉讼请求,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比如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判决只处理了医疗费和误工费,遗漏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原告就可以申请再审。
3、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一旦查证属实,不仅案件会再审,相关审判人员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事案件再审理由主要围绕着可能导致错判的各种情形。
1、新证据影响定罪量刑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可能是新发现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可能无罪或者罪轻。例如在一些杀人案件中,多年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另有其人,那么原判决就需要再审。
2、证据采信错误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比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关键的毒品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鉴定方法错误的情况,那么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就不确实、不充分,应当再审。
3、法律适用错误影响定罪量刑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法律适用错误可能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定罪或者量刑过重、过轻。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对罪名的认定错误,将此罪认定为彼罪,或者量刑时没有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都可以作为再审理由。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案件再审理由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再审申请的期限、再审的审理程序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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