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但在存在多个侵权主体等特殊情形下,责任承担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在执行医疗机构的工作任务,其医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从法律原理上来说,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需要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患者要求的赔偿费用应由该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来承担,而不是由医生个人直接承担。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比如患者使用了某药厂生产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而受到损害,患者既可以找药厂要求赔偿,也可以找使用该药品的医疗机构要求赔偿。若医疗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药厂进行追偿。
若存在多个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患者先后在两家医院就诊,最终出现医疗损害结果,经过鉴定,两家医院都存在一定过错,且能明确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那么就按照参与度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费用;若无法明确参与度,则平均分担赔偿费用。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