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财产保全,需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裁定保全,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执行,同时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一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中,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就会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另一种是法院在必要时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通常是在案件存在紧急情况,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法院才会主动介入。
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金、房产、车辆等,具体的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法院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法院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于银行存款,法院会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相关账户;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特定动产,法院会进行查封、扣押,限制其交易和转移。
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被保全人如果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最终申请人败诉,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平衡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财产保全制度的公正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