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解除失信信息后,不良征信记录通常还会保留5年才会恢复。
在我国,征信记录的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当失信人员满足一定条件被解除失信信息时,这意味着其失信的不良状态停止,但并不代表征信记录会立即消除。例如,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况,会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不过信用报告里之前的逾期等不良记录依然存在。
对于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征信的主体来说,在这5年期间,依然可以看到曾经的不良记录,这可能会对失信人员再次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产生一定影响。不过随着时间推移,不良记录的影响会逐渐减弱。
在这5年期间,失信人员可以通过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来逐步修复自己的信用形象。比如按时还款各类贷款和信用卡账单、合理使用信用额度等。良好的信用行为积累越多,就越能向外界展示其信用状况的改善。5年期限一到,不良征信记录会自动删除,征信记录就恢复到没有不良记录的状态,此时失信人员在金融市场等方面将能更顺利地开展相关活动。所以,失信人员要重视信用修复,在解除失信后积极维护良好的信用,等待不良记录按规定消除。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