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没过户出车祸,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车主存在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原则,车辆实际交付后,其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皆已转移至买受人,所以应由实际使用人即买受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若原车主存在过错,那么原车主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原车主明知车辆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故障却未告知买受人,或者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仍然转让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原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就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流程方面,首先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为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如果车辆投保了商业险,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可按照商业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若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则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多个责任人,各方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赔偿金额。在处理此类事故赔偿问题时,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车辆买卖合同、交付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赔偿义务。如果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