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者主张误工费通常需要所在单位的用人资料。
在车祸赔偿中,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了证明误工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所在单位的用人资料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用人资料的必要性
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能清晰地说明受害者因车祸请假误工的时间。这份证明一般会详细记录受害者请假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这与误工时间的计算直接相关。法院或保险公司通常依据这个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时长。收入证明也是关键资料。它可以证明受害者在误工前的收入水平,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情况。通过收入证明和误工时间,就能准确计算出受害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常见的用人资料
常见的用人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它能证明受害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信息。工资条或银行工资流水也是重要的证据,它们能直观地反映受害者的实际收入情况,并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也可以辅助证明单位的合法性和经营状况。
特殊情况
当然,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无法提供上述用人资料,也并非不能主张误工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损失,比如提供之前的业务合同、收入发票等。但总体而言,有单位用人资料能更有力地支持误工费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